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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曹胜与深圳市宝安龙华龙泉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深圳市宝安龙华龙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3462号原告曹胜。委托代理人唐华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龙华龙泉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飞。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以原告与被告庭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3元,由原告曹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美琪(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