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胡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凤大道350号附112号“糊辣壳鸡杂面”饭馆内,趁失主黄某不备之机,盗得饭馆内1瓶价值15元的老村长牌白酒、花生米1袋及牛肉干等物品。2、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68号22栋2-6美每家二楼,撬坏重庆摩凯建材门市的门锁进入室内,盗得失主沈某某1部价值2387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和1部电源。3、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胡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富每家”超市,撬坏门锁进入室内,盗得失主陈某某云烟(软珍品)香烟2条、玉溪(软)香烟2条、天子(软黄)香烟2条、小天子香烟3条。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427元。4、2016年12月,被告人胡某多次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和泓四季E区居民楼5楼至13楼的配电房内,用钳子和梅花起子将铜芯电线夹断,盗得恒泰牌BV10平方电线共计80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472元。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胡某被民警捉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捉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烟草专卖许可证,送货单、销售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失主陈某某、黄某的陈述,证人秦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3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元,退赔失主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87元,退赔失主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27元,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季管理处经济损失人民币34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浩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