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储城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城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7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储城发,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储城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被告人储城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中午,被告人储城发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团圈路127弄23号102室被害人余某租房内,窃得余某的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尔后,在慈溪市中国工商银行慈溪分行ATM机上盗走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储城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储城发已退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储城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储城发的身份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储城发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储城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储城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储城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储城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陆旭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