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兴枝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兴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6号罪犯蔡兴枝,男,1974年8月3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5月8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1998年4月22日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于2001年4月13日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1年4月13日起至2003年8月22日止。)。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鲤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刑执字第1315号对该犯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抢劫罪尚未执行完的刑期二年四个月零十天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该犯共同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594元。其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4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3560分。自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4160分,兑换表扬6个。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兴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兴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