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菊与郭贵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菊,郭贵勤,天津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810号原告:杨菊,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被告:郭贵勤,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珠江里4-3-103号。法定代表人:鲁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与被告郭贵勤、第三人天津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