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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员峰微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河谷(佛山)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员峰微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河谷(佛山)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606号之一原告中山市员峰微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莲园西路112号之二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5004600B。法定代表人:黄汝尧。委托代理人孙烨,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杏林,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A座7、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法定代表人:曹阳。被告河谷(佛山)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罗格围一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934753X4。法定代表人:姚燕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员峰微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谷(佛山)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河谷(佛山)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谷(佛山)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一、河谷(佛山)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汾江支行20×××64帐号的查封;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青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