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卫军与李青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军,李青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军,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李青民,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申请执行人张卫军与被执行人李青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李青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卫军施工款5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家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