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代志领申请执行天津市河北区才智教育培训学校劳动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志领,天津市河北区才智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代志领,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才智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57号。申请执行人代志领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才智教育培训学校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2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志领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5247.9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日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3日、2017年6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才智教育培训学校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3.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天津才智教育培训学校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承办人于2017年3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经营,原经营用房系租用。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9931.91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9931.9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7.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才智教育培训学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