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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瑞华与被执行人刘洪连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华,刘洪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华,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刘洪连,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286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