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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孟增与大朗镇祥发地毯厂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孟增,大朗镇祥发地毯厂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66号申请人:吕孟增,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于八村西南区洪家胡同***号。被申请人:大朗镇祥发地毯厂,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法定代表人:黄福祥,该厂负责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吕孟增与被申请人大朗镇祥发地毯厂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吕孟增于2016年6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大朗镇祥发地毯厂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孟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孟增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申请人吕孟增负担。审判员  苑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