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勇与宋国翠程仕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腾清云,宋国翠,程士福,宋玉珍,尹泽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465号原告:刘勇,男,生于1966年1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张宜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腾清云,男,生于1966年2月18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宋国翠,女,生于1968年9月5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程士福,男,生于1964年6月4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宋玉珍,女,生于1965年11月9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尹泽宝,男,生于1989年12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腾清云、宋国翠、程士福、宋玉珍、尹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8.00元,减半收取1189.00元,由原告刘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