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红光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红光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87号罪犯王红光,绰号“大个”,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8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其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泉刑终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红光于2014年6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3470分,兑换表扬5个。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红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