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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道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95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61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12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刘道聪,曾用名刘金凤,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江西省于都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起,被告人刘道聪在石狮市凤里街道长兴路12号便利店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4月22日16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8名参赌人员,抓获被告人刘道聪,并扣押赌具麻将2副、赌资人民币527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及被告人刘道聪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刘道聪开设赌场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刘道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道聪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道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被告人刘道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道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道聪被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刘道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二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