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博文与许帅、孙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博文,许帅,孙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609号原告:胡博文,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许帅,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孙耀,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胡博文与被告许帅、被告孙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许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孙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许帅、孙耀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博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东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