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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贺祥忠与钱桂英、范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祥忠,钱桂英,范玉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681号原告:贺祥忠,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钱桂英,女,汉族,1959年12月16日生,十九冶二公司退休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范玉琳,女,汉族1983年4月26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祥忠诉被告钱桂英。范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祥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元,由贺祥忠负担。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