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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执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佳誉恒达有限公司、九江星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誉恒达有限公司,九江星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佳誉恒达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被执行人:九江星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星子县秀峰大道。法定代表人艾桂林。申请执行人佳誉恒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星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佳誉恒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星子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星子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佳誉恒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星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由星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