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长木与何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木,何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1941号原告吴长木,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可泽,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忠,男,汉族,1957年12月3日出生上列原告吴长木诉被告何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9600元,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600元及利息(注: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债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6年3月10日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0日按月息2%计息28496元);合计13809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96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长木借款本金人民币109600元及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96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6年3月1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李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