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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柳玉根与张根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玉根,张根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669号原告柳玉根,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农民。被告张根在,男,汉族,53岁,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柳玉根诉被告张根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05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柳玉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玉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