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尚义县天予投资有限公司、王丙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义县天予投资有限公司,王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尚义县天予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尚义县南壕堑镇天宇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丙祥,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尚义县。申请执行人尚义县天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丙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72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义县天予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直至本案申请的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冀072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可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直至本案申请的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