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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296王万祥与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祥,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民初1296号原告:王万祥,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杜伟,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原告王万祥与被告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万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万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以前是朋友、同事关系。2015年被告以修车为由向原告借款共7900元,均为现金交付,且被告均出具借条。后被告偿还2700元,于2016年2月5日就剩余5200元重新合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并承诺于当年8月22日归还。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拒不归还。杜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杜伟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王万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5200元,借款期限自当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并承诺全部本金于2016年8月22日一次性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杜伟向原告王万祥借款52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清偿债务,原告主张其立即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万祥偿还借款52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伟负担(此款原告王万祥已预交,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