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5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星镇东城租赁行与曾令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星镇东城租赁行,曾令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344号原告:天星镇东城租赁行。经营者:赵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成(特别授权),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令江,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星镇东城租赁行与被告曾令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星镇东城租赁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星镇东城租赁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星镇东城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原告天星镇东城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熊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