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8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培日、东莞市瑞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培日,东莞市瑞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冯春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8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培日,男,汉族,1992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黎振飞,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瑞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古察岭东盛科技园二区*栋。组织机构代码为57643590-4。法定代表人:刘长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科耀,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春娇,女,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上诉人张培日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瑞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坤公司)、原审被告冯春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限张培日、冯春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瑞坤公司支付货款276679元。原审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2725元,由张培日、冯春娇负担。张培日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驳回瑞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瑞坤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双方终止代销关系后一直没有结算。2014年12月对账单、送货单与电话通话录音不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2014年12月对账单上手写的欠款总额是瑞坤公司添加上去的,不能证明瑞坤公司主张的事实。录音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欠款金额。送货单也无法证明是什么送货单。张培日确实提供了价值63422元的白片给瑞坤公司,瑞坤公司称这些货款已与张培日尚欠的货款进行了对减,其实,张培日一直对此都有疑问���张培日已经超支货款给瑞坤公司。瑞坤公司提供的录音与张培日提供的通话清单上的时长明显不一致,故不能排除瑞坤公司对录音内容进行了删改。一审法院没有询问张培日是否确认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对瑞坤公司存在的诸多疑点问题只字不提,反而将张培日在不同情况下所作的陈述拼凑在一起制作张培日自相矛盾的假象。张培日经营场所只是一个4平方米的小档口,经营过程中使用了“腾达”商号。由于在签订租赁合同当天,张培日刚好在老家,故委托冯春娇代签合同,但物业管理方要求必须本人亲自签订合同,所以只好以冯春娇名义签订合同。冯春娇只是张培日的员工,从未参与张培日的经营,不应一并承担责任。法院应要求瑞坤公司提供有张培日签名确认的全部送货单和每月对账单来认定本案的欠款金额。瑞坤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冯春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张培日是否拖欠瑞坤公司的货款;二、冯春娇应否承担付款责任。对于焦点一,瑞坤公司提交的录音记录,张培日确认录音是其本人的与唐科耀的对话。张培日在原审主张其已付清全部货款,而其在录音中表示凑钱还款,本院对其认为已付清全部货款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货款的金额,唐科耀在电话中说“你一个月还20000元,分10个多月就可以还清了”、“一个��还20000元或30000元”,唐科耀多次提到每月还款的金额,张培日理应能听清楚对话的内容,而张培日并未提出异议,仅回应“尽量了,我收入多点就还多点”、“到时我做了决定再给你电话啊”,对于张培日主张其没有听清楚对方的话,其仅欠20000多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根据瑞坤公司提交的录音记录,结合张培日签名的《2014年12月对账单》,认定其拖欠货款金额为27667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焦点二,原审判决认定冯春娇与张培日共同承担涉案货款276679元,冯春娇没有提起上诉,视为服从一审判决。本院对张培日认为冯春娇无需承担涉案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培日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张培日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嘉律谢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