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宝乾与XX伟、杜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乾,XX伟,杜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512号原告:李宝乾,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下林村**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朝俊,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伟,男,194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杜珠花,女,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李宝乾与被告XX伟、杜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宝乾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史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