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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宝乾与XX伟、杜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乾,XX伟,杜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512号原告:李宝乾,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下林村**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朝俊,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伟,男,194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杜珠花,女,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李宝乾与被告XX伟、杜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宝乾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史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