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黄东、郭定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黄东,郭定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7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号。负责人:朱炎生,系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运高,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祥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黄东,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郭定群,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黄东、郭定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同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期限届满后仍未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暨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