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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9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9民初19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已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