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9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9民初19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已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