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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金玫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常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彭杰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金玫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常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彭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金玫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1526号207房。法定代表人:陈汉林。委托代理人:吴玉晶,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源,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常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1512号301房。法定代表人:左文渊。被执行人:彭杰锋,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广州金玫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杰锋、广州市常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金玫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常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彭杰锋支付物业管理费77951.61元、水费36290.39元、电费237885.29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另外的执行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案号为(2016)粤0105执3966、3967号。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另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上述的执行情况。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8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