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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祥书与王书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书,王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祥书,女,1962年8月24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王书华,女,1954年10月15日生,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祥书与被执行人王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书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祥书支付货款4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书华至今未履行。后因被执行人王书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另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书华在施甸县经营着一鞋店。本院认为,王书华经营的鞋店中鞋子价值较小,变卖、拍卖难,暂不宜强制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会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