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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翠枝、杨生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翠枝,杨生,张玉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翠枝,女,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生,男,193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玉英,女,193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再审申请人张翠枝因与被申请人杨生、张玉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张商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翠枝申请再审称,2008年1月7日,我弟杨建林意外死亡,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范东生赔偿原审二原告120200元。我受我母亲及继父的口头委托处理我弟的后事,在处理后事过程中,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支出共计17万元,但法院只支持了我27515元,原审法院作出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错误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再审,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主张的处理事故的费用、买骨灰盒费用、律师代理费、归还杨建林生前欠款、执行期间花费的食宿及交通费、骨灰寄存费和往返的开支、原审法院已经做出认定,该认定合情、合理、合法,且申请人张翠枝对于其提出在接受其��亲及继父的口头委托处理其弟弟后事过程中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再审主张并未能提供任何新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翠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翠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    淑    君审判员 刘亚峰代理审判员李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卜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