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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树军与李维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树军,李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姜树军,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水村3社,户籍地德惠市同太乡双山子村刘家店屯9组。被执行人李维富,男,194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同太乡双山子村刘家店屯9组。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