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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喜姐、韩栓林等与韩同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姐,韩栓林,韩小小,韩素香,韩素娟,韩同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003号原告王喜姐,女,194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原告韩栓林,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原告韩小小,男,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原告韩素香,女,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原告韩素娟,女,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被告韩同起,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案由:恢复原状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姐、韩栓林、韩小小、韩素香、韩素娟与被告韩同起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姐、韩栓林、韩小小、韩素香、韩素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姐、韩栓林、韩小小、韩素香、韩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喜姐、韩栓林、韩小小、韩素香、韩素娟负担。审判员  张金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