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喜姐、韩栓林等与韩同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姐,韩栓林,韩小小,韩素香,韩素娟,韩同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003号原告王喜姐,女,194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原告韩栓林,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原告韩小小,男,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原告韩素香,女,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原告韩素娟,女,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被告韩同起,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案由:恢复原状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姐、韩栓林、韩小小、韩素香、韩素娟与被告韩同起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姐、韩栓林、韩小小、韩素香、韩素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姐、韩栓林、韩小小、韩素香、韩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喜姐、韩栓林、韩小小、韩素香、韩素娟负担。审判员 张金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