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韦琛亮、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琛亮,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郓城县随官屯镇李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李桥集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谭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琛亮,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希腾,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建工新村***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93607058Q。法定代表人:卢有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洁,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随官屯镇李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李垓村。法定代表人:牛保才,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法定代表人:董建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法定代表人:曹体资,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法定代表人:曹学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法定代表人:吕平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法定代表人:吕凤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随官屯镇李桥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李桥集村。法定代表人:范自永,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法定代表人:尹义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随官屯镇谭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谭庄村。法定代表人:谭新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韦琛亮、上诉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牛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李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李桥集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谭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九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韦琛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赵永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