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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黄少林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黄少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93号申请人:吕某,男,汉族,2013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吕某一,男,汉族,1995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黄少林,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吕某与被申请人黄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17)渝0117执保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吕某二名下位于合川区XX房屋(证号:XX号,系担保财产),以及查封了被申请人黄少林名下价值35000元的财产(具体为:黄少林所有的渝XX)东风牌小汽车一辆)。申请人吕某以被申请人黄少林已经���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吕某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成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