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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现辉与马小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辉,马小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537号原告刘现辉,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马小瑞,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刘现辉诉被告马小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惠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