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兴蕊、吕绍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兴蕊,吕绍振,吕绍端,孙中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38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张兴蕊,女,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吕绍振,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吕绍端,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孙中莲,女,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兴蕊、吕绍振、吕绍端、孙中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