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昌圣与何显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圣,何显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006号原告:张昌圣,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何显高,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圣与被告何显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珈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