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峰与都秀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峰,都秀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冯峰,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都秀礼,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峰与被执行人都秀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铁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