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禄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禄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禄宝,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梁静飞,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旸,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禄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禄宝及其辩护人梁静飞、刘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21时26分,被告人赵禄宝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化路路口处时,被巡逻至此的郑州市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赵禄宝的血醇含量为116.86mg/100ml,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入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武陟县公安局乔庙派出所证明;年龄证明;被告人赵禄宝供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禄宝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禄宝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赵禄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禄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赵禄宝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具体量刑,本院还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赵禄宝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禄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柯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焦钰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