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贤与被执行人李长青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贤,李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贤,女,1937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泰康路7栋48号,身份证号21719193703195029.被执行人李长青,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广电家园2号楼3单元601室,身份证号2107051967031780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贤与被执行人李长青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申请人主动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三初字004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