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淄博正元矿业有限公司与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正元矿业有限公司,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530号原告:淄博正元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英雄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34977102。法定代表人:曲少臣,总经理。被告: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上海路北、海滨二路西(中盛国际商务港)001幢01单元01-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3444457T。法定代表人:马新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正元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6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60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560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鹏程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