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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朔州市祥瑞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文喜、李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祥瑞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文喜,李宝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196号原告:朔州市祥瑞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城区民福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贺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君,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喜,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人,住朔城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秀梅,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人。原告朔州市祥瑞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喜、李宝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晋06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晋06民终2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6)晋06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之请求,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祥瑞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彩玲审 判 员  董玉晶人民陪审员  落继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