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02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2003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3000元。2016年3月7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某某、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王某某经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雁滩工业城对面”耐特指纹锁”店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毒品后被警方抓获,当场从王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魏某某向其出售的海洛因0.44克,从被告人魏某某处查获毒资500元、毒品海洛因两小包净重为0.19克、0.45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王某某经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雁滩工业城对面”耐特指纹锁”店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毒品后被警方抓获,当场从王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魏某某向其出售的海洛因0.44克,从被告人魏某某处查获毒资500元、毒品海洛因两小包净重为0.19克、0.45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理化检验鉴定书,毒品现场称量笔录,通话记录,辨认、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某某曾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2000元;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余刑一年零十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十一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查扣作案工具手机1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席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