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全艺与张世海、沈晓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艺,张世海,沈晓云,张世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602号之一原告:李全艺,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住该镇龙合路258号1栋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6204231980********。被告:张世海,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村民,住该县一条山镇东街***号后面石城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04231975********。被告:沈晓云,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村民,住该县一条山镇东街***号后面石城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04231977********。被告:张世彦,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村民,住该县一条山镇东街***号后面。身份证号码:6204231979********。原告李全艺与被告张世海、沈晓云、张世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全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同意近期要偿还其借款,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世海、沈晓云、张世彦的起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李全艺负担。审 判 长 张福山审 判 员 康逢军人民陪审员 于国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安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