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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友与张子剑、倪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张子剑,倪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158号原告:陈友,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龙行路水景园A区。被告:张子剑,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倪海英,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与被告张子剑、倪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友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