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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卫东申请顾留珍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卫东,顾留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特16号申请人:李卫东,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蒋建伟、沈香岑,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留珍,女,1948年12月1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代理人:李杏生(系顾留珍丈夫),男,1931年11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李卫东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顾留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卫东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自小智力发育不全,中国××人联合会评定被申请人××等级为智力贰级。2017年6月5日,申请人委托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向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经鉴定,确认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故诉至法院,要求:1、宣告被申请人顾留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李卫东为顾留珍的监护人。代理人称:申请人的陈述属实,同意李卫东为顾留珍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顾留珍,女,1948年1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勤丰村委马巷村46号,与申请人李卫东系母子关系。2017年6月5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顾留珍患(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2、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顾留珍经司法鉴定,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顾留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卫东为顾留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许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钟含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