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熊丽萍与赵鸣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丽萍,赵鸣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333号原告:熊丽萍,女,汉族,1991年7月16日出生,靖安县人,护士,住靖安县。被告:赵鸣贵,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丽萍诉被告赵鸣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丽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熊丽萍负担。审判员 陈 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涂芳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