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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熊丽萍与赵鸣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丽萍,赵鸣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333号原告:熊丽萍,女,汉族,1991年7月16日出生,靖安县人,护士,住靖安县。被告:赵鸣贵,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丽萍诉被告赵鸣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丽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熊丽萍负担。审判员 陈 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涂芳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