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维辉、卢兴喜相邻通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维辉,卢兴喜,卢昌长,卢建文,卢维和,卢维勤,卢维粮,卢兴群,卢维甫,卢维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卢维辉,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卢兴喜,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卢昌长,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卢建文,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卢维和,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卢维勤,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卢维粮,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卢兴群,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卢维甫,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卢维记,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卢维辉、卢兴喜等人与被执行人卢维记关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桂112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维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该道路已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助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