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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万法洋与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法洋,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31号原告:万法洋,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坤,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万法洋与被告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法洋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法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1.5元,由原告万法洋负担。审 判 长  刘 琪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