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万法洋与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法洋,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31号原告:万法洋,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坤,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万法洋与被告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法洋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法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1.5元,由原告万法洋负担。审 判 长 刘 琪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