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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大国与崔小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国,崔小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829号原告胡大国,男,汉族,1951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崔小更,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原告胡大国与被告崔小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大国诉称,2014年8月10日,原告胡大国在被告崔小更经营的��食收购部出售给被告崔小更花生和小麦共计价值10000元,经原告胡大国追要被告崔小更拖欠至今未偿还原告胡大国,为此原告胡大国诉来本院,请求被告崔小更偿还原告胡大国花生和小麦款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大国诉称要求与被告崔小更偿还花生及小麦款10000元,而原告胡大国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崔小更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大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胡大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