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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崔俊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俊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1017号原告崔俊东,男,35岁,1981年10月5日,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平安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段连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崔俊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俊东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崔俊东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崔俊东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王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邰占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