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俊霞、马成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霞,马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刘俊霞,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刘么管区。被执行人马成春,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刘俊霞与马成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依笑 来自